2)第一百一十二章 东风破_重生之政道风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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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定: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。任何公民,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。并由公*安机关执行,不受逮捕。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。立法法规定:对公民政zhì权利的剥夺、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。

  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,不需审判,甚至被劳教人员没有上诉的权利,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,事实上是由公*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,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三年,还可延长为四年。

  而更让人担心的是,虽然劳教由民政、公*安、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兼职组成,负责劳教工作的领导和管理,主要负责审查批准劳教,提前解除劳教和延长劳教期限。但实践中,这个管委会形同虚设,劳教的审批机关是公*安机关,不服劳教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是上级公*安机关。不仅大中城市的公*安可以决定劳教,县公*安局也可以决定劳教,派出所也可以决定劳教,连派出所所长也可以决定劳教。

  这就导zhì了一个很严zhòng的问题,一个人如果犯了罪,要判三年徒刑则难上加难,公*安机关要立案、侦查、报捕、移送起诉,已经很繁琐了,检察机关还要批捕、起诉,法院还要开庭审判,审判时,还有精通法律而又精于讼技的律师横挑鼻子,竖挑眼,稍有某一份或几份主要证据不能采信,则此人会无罪释放。

  在此,从犯罪嫌疑人到被告人再到罪犯,要经过三堂会审,加律师辩护,检察院可以不批捕,不起诉,乃至抗诉,法院可以判无罪,可以定罪免处,还可判缓刑,这都还不能完全杜绝一些冤假错案。

  但相比之下,一个人有轻微违法,要劳教可以基本上无程序可言,对劳动教养的决定只需经过公*安局有关科室的批准,不需经过任何形式的取证、控辩、一审、二审等程序,公*安一家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完成,这样,司法机关就无权对决定劳动教养对象的决定过程进行合法的控zhì和监督,而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甚至连申辩的渠道都没有。

  这就必然会导zhì公*安机关滥用这一权力的现象发生,成为公*安等机关以及一些党政领导滥用劳教职权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打开了方面之门,而随着发展,拆迁的钉子户、上访者都会逐渐进入这一行列。

  “书记,浮黎市长下到区县,也到了金凯,现在政府那边正在召开办公会议,好像要追究金凯县县长沈凤国的领导责任。

  对他在处理这件事上的不作为和作为不当进行通报批评,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。”

  陆政东愣了一下,就问:“到底怎么回事?”

  这件事是要严sù处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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